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提倡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与员工之间一定要签订长期的甚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对于大多数岗位而言,无论是从确保员工稳定工作和对企业忠诚的心态来说,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倡性立法而言,劳动关系保持长期化有很多的好处。但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特定岗位和特殊行业而言,企业仍可以与员工定立短期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说,为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合同期最长不宜超过8年;对于市场、销售、研发等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识别是否能够胜任工作而试用期受限于法律任闲太短的岗位,可以先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而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快到期时再决定是否续签;对于建筑、外包、会展等行业的用工,除了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灵活解决用工问题,还可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在项目或工程完成或竣工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这里需要企业重点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短期劳动合同或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员工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如果员工要求则需要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对于相对弹性的工作岗位,除了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标准用工模式外,也可以采用短期用工的标准用工模式,同样可以简化劳动关系的周期管理,降低解聘相关的用工成本。在流行并提倡扁平化管理模式的当今,企业通过与员工建立短期劳动关系,在承担一定的法定补偿金责任的前提下,既能够达到合法考察员工并通过判断结束劳动关系,又能够适当减少管理层级并及时化解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