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16915号
原告:杨某,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范英英,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9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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