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河东区选举委员会公布河东区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袁君主任光荣当选! 袁君律师表示自己当选为人大代表既感到无尚荣光,又感到责任重大,一定会带着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要坚守“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的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律师”的原则,为人民大众做实事、做好事,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释放自己作为律师的光和热,为群众发言,为律师行业发言,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简介:袁君,女,汉族,党员,1988年10月出生,烟台大学法学硕士,2014年执业,现任河东区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第二党支部书记、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主任、河东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点援制律师、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站援助律师。先后荣获山东省“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河东区十大优秀青年、河东区区直机关“新时代中国梦”微党课比赛优秀奖、河东区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瑞雪兆丰年,梅花报新春!怀着殷切期望及美好祝愿,2022年1月8日,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2021年年终总结会成功举办。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家人们欢聚一堂,回首逆风前行的2021,迎接向阳而生的2022! 年会中,由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袁君总结了2021年芳名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律所党建、管理制度、业务创收、开拓案源、网络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了新的一年的年度计划。律所合伙人、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也都在会上都分别对自己的工作、生活进行了深刻总结,并对新的一年进行展望。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每位同仁的长期积淀和默默奋斗,离不开每位同仁的辛勤耕耘和倾情贡献。会议结束后,袁君主任送上了对芳名律所全体人员真挚美好的祝福,评选并颁发了2021年度突出贡献奖、文明风尚奖、优秀团队等多个奖项,由袁君、李子建等合伙人对上述获奖者进行了颁奖。 荣誉榜 风雨同舟奖——李子建律师 不怕苦、不怕累、帮助他人、团结同事、待人诚恳、充满热情 突出贡献奖——李德强律师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尽职尽责、踏踏实实 文明风尚奖——李霞律师 激情满怀、勇立潮头 优秀团队奖——刘大伟、孙洪悦、王洪瑞子、黄维维、王梦雪 团结就是力量,一支而充满激情的团队,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不畏艰难、开拓事业 鼓励奖——李子辉、李萍 坚持不懈、勤能补拙、学无止境 年会期间,全所律师进行了聚餐并举行了欢庆娱乐活动,同时为彰显人文关怀,丰富律师们的业余生活,保障身心健康,使大家在紧凑的工作后能够放松心情,芳名律师事务所的家人们纷纷上台展示了歌唱、朗诵、跳舞、乐器演奏等多个才艺,平时严肃的律师们放下拘谨,激情满怀,身姿矫健,英姿飒爽,共同度过了一段欢乐而美好的时光。 硕果累累的2021年过去了,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022已经来临,期待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能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2021年5月27日上午9时,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刘所长邀请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一起民工讨薪纠纷进行调解。本所指派李德强律师驱车赶往温泉路派出所,与温泉路派出所的刘所长以及驻派出所调解员王维德对该起纠纷进行全方位的调解。 李德强律师了解到该纠纷系因为临沂市XX公司承包了一建筑工地的外墙保温工作,其雇佣了赵某、杜某等施工。眼下马上就要进行麦收了,赵某、杜某等工人急需工资回家进行麦收。但是临沂XX公司的工程款发包方一直没有进行结算,面对雇佣工人急需的工资也确实没有能力发放,双方协商不成,赵某和杜某随即来到派出所进行报案。 李德强律师对临沂XX公司负责人解释道: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经过一系列的讲案释法后,该公司负责人称会现借一部分资金解决农民工的急需,另外会督促工程的发包方结清项目进度的工程款。赵某、杜某也在调解下对该纠纷有了一定的认识,并表示自己不再极端。纠纷在三方主持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文:李德强)
2021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作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艾家于埠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解艾家于埠社区工厂女工工伤死亡事件。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李子建律师作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温泉路派出所的驻所律师一并参加。 适逢周末,我所两位律师在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温泉路派出所,与案件的承办民警沟通了解案情后,李德强律师按照法定赔偿基数,对受害者的损失作出计算,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赔偿数额。最后两位律师一同和受害者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过程十分艰难,但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将不太顺利的调解 工作圆满完成,于当日傍晚时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书》。 在此次调解工作中,两位律师切实履行了法律顾问职责,在认真工作的过程中,真正的做到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百姓排忧解难,践行为民初心,真正做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弘扬历久弥新的沂蒙革命精神,牢记党的光辉历史,增强党员宗旨意识和党性修养,4月9日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及律师到蒙山革命历史展馆开展党性教育活动。 本次活动中,全体党员律师穿过弯弯曲曲的山间小路,漫步悬崖栈道登顶蒙山,感受了蒙山鸟鸣山幽的生态环境。在蒙山党性教育基地参观了革命历史展馆和蒙山七二〇转播台旧址,共同感悟沂蒙精神的精髓。 改革开放以来,蒙山群众积极发展经济、建设家园,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时代精神。通过观看馆藏的图片,聆听工作人员的讲解,党员们充分体会到了最深厚、最纯粹、最可歌可泣的沂蒙精神。参观完蒙山革命历史展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大家精神饱满,声音铿锵有力,向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而奋斗的沂蒙先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大家向党和人民庄严承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党忠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通过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以此次党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勤奋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沂蒙精神。
5月10日上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召开罗庄区第一季度空气质量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对43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 涉及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25起、25家企业 临沂市华腾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盛隆电动三轮车加工厂 富海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临沂路于泉庄加油站 临沂市飞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 罗庄区泽磊鞋厂 临沂市红太阳玛钢有限公司 贾朝东养殖场 山东宏旺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龙润泡塑有限公司 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法尔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双森建陶有限公司 临沂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罗庄区长宏柴碳加工厂 临沂市江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 临沂艺源工艺有限公司 临沂亮正模具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 临沂大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德厚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罗庄区钢毅瓷厂 罗庄区孙鹏水泥厂 罗庄区艺腾建筑建材厂 涉及大气类违法案件9起、9家企业 临沂市海杰瓷用花纸有限公司 中玻(临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兆丰瓷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向鑫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富中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广源加油站 临沂市罗庄区罗程加油站 临沂市罗庄区罗东油气站 涉及水污染类违法案件1起、1家企业 李朋莲选铁厂 涉及固废类违法案件10起、9家企业 临沂市海杰瓷用花纸有限公司 临沂辰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2起) 临沂市沂州酒业有限公司 临沂汇鑫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 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涉及噪声类违法案件3起、3家企业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2016年冬天,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二人在莒南县坪上镇经营金砖KTV歌舞厅。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骗出,采用威胁、殴打、扣留手机、收取身份证、不结算卖淫收入、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郇某某(未成年人)、魏某某(未成年人)到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处卖淫。 王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魏某某每次卖淫一百元左右,由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抽取百分之七十,由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抽取百分之三十。被告人徐玉兰共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六百余次;被告人赵玉轩共容留、介绍张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四十余次,容留毕某某卖淫多次,收取毕某某290元。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通过王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一万余元,通过郇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元,通过魏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十万余元。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徐恒豹驾驶车牌号为鲁Q500Y5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顺华汽修店”南面的路上,将赵顺华的一条黑色线狗盗走,该线狗价值2600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恒豹的亲属将线狗送交坪上派出所。 河东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徐恒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徐玉兰、赵玉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判决被告人徐恒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二百元。 被告人李晓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徐淑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徐玉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赵玉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徐玉兰、赵玉轩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金岭、彭德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为强揽工程,采用拦截、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政府、企事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郭恒英、郭增海为纠集者,胡金岭、彭德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纠集在一起,采用无理纠缠、滋扰、讹诈等“软暴力”手段,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恒英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渣土运输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恒英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郭恒英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使用“软暴力”手段堵门阻工,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郭恒英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年。
伪造证据,冒充车主 2019年3月,兰山法院受理了王某某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8千余元。 王某某自称系发生事故的一辆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并提交了该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临沂某运输公司(即车辆挂靠单位)为其出具的实际车主证明。为了证实损失,提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金额8230元。王某某称,车辆在兰山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实际花费大约9000元,该修理厂开具了7755元的维修费发票。另外,王某某还宣称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诉讼中,王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6204元调解方案,后保险公司发现王某某在诉讼中有虚假诉讼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提起诉讼,实为演戏 后经本院查实,王某某实为上述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牵引车真实车主为张某某,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不超过6000元。 在证据面前,王某某只得承认了自己假冒实际车主、伪造证据、夸大损失数额,意欲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法院对王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王某某现已全额缴纳。 1、什么是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同时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2、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被告人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等人,利用虚构的山东龙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马龙池、李士界等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在临沂市兰山区、江苏省新沂市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为讨要债务,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为了练习成员胆量,在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菲芘酒吧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陈敬停、倪怀庆、刘照亮、郭春雨及于凤海、刘菌、程新明(三人均在逃)等十人,酒后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菲芘酒吧,被告人倪怀庆在被告人席夫峰、仲昶安的指使下,为给被告人陈敬停和程新明练胆量,无故辱骂从酒吧出来的顾宗涛。双方发生争执后约至酒吧后面的停车场。在顾宗涛踢了被告人倪怀庆一脚后,被告人陈敬停、倪怀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顾宗涛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刘照亮持甩棍对顾宗涛进行殴打,致顾宗涛右侧第3腰椎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顾宗涛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顾宗涛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 另外查明的其他违法行为: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指使被告人席夫峰、倪怀庆等人,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杏花街48号金属城张广帅的门头,以帮他人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广帅索要欠款20 000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陈敬庭、刘照亮,驾车至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南村陆新春家中,以帮马龙池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陆新春索要欠款15 000元。后陆新春又陆续转给席夫峰10 0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刘照亮等人,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黄现峰家中,以帮李士界讨债为由,向黄现峰索要欠款。后黄现峰交给李士界15 000元,席夫峰从中收取9 000元作为劳务费。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仲昶安向韩长征、林静等人谎称手中有临沂恒大华府小区的多套代售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林静、韩长征、王进等人共计247 000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购买车辆、偿还借款等。案发后,仲昶安向林静退还29 000元。 兰山法院认为: 被告人仲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席夫峰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席夫峰、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被告人仲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照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倪怀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席夫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陈敬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令被告人仲昶安退赔被害人共计218 000元。 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倪怀庆、刘照亮、陈敬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300元;(已实际履行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