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金岭、彭德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为强揽工程,采用拦截、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政府、企事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郭恒英、郭增海为纠集者,胡金岭、彭德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纠集在一起,采用无理纠缠、滋扰、讹诈等“软暴力”手段,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恒英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渣土运输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恒英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郭恒英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使用“软暴力”手段堵门阻工,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郭恒英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