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冬天,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二人在莒南县坪上镇经营金砖KTV歌舞厅。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骗出,采用威胁、殴打、扣留手机、收取身份证、不结算卖淫收入、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郇某某(未成年人)、魏某某(未成年人)到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处卖淫。
王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魏某某每次卖淫一百元左右,由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抽取百分之七十,由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抽取百分之三十。被告人徐玉兰共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六百余次;被告人赵玉轩共容留、介绍张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四十余次,容留毕某某卖淫多次,收取毕某某290元。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通过王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一万余元,通过郇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元,通过魏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十万余元。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徐恒豹驾驶车牌号为鲁Q500Y5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顺华汽修店”南面的路上,将赵顺华的一条黑色线狗盗走,该线狗价值2600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恒豹的亲属将线狗送交坪上派出所。

河东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徐恒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徐玉兰、赵玉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判决被告人徐恒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二百元。
被告人李晓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徐淑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徐玉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赵玉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徐玉兰、赵玉轩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