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召开罗庄区第一季度空气质量暨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对43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 涉及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25起、25家企业 临沂市华腾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盛隆电动三轮车加工厂 富海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临沂路于泉庄加油站 临沂市飞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 罗庄区泽磊鞋厂 临沂市红太阳玛钢有限公司 贾朝东养殖场 山东宏旺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龙润泡塑有限公司 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法尔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双森建陶有限公司 临沂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罗庄区长宏柴碳加工厂 临沂市江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电能有限公司 临沂艺源工艺有限公司 临沂亮正模具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兰德印刷有限公司 临沂大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德厚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临沂罗庄区钢毅瓷厂 罗庄区孙鹏水泥厂 罗庄区艺腾建筑建材厂 涉及大气类违法案件9起、9家企业 临沂市海杰瓷用花纸有限公司 中玻(临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兆丰瓷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向鑫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富中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广源加油站 临沂市罗庄区罗程加油站 临沂市罗庄区罗东油气站 涉及水污染类违法案件1起、1家企业 李朋莲选铁厂 涉及固废类违法案件10起、9家企业 临沂市海杰瓷用花纸有限公司 临沂辰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2起) 临沂市沂州酒业有限公司 临沂汇鑫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 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涉及噪声类违法案件3起、3家企业 临沂炳铭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 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2016年冬天,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二人在莒南县坪上镇经营金砖KTV歌舞厅。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骗出,采用威胁、殴打、扣留手机、收取身份证、不结算卖淫收入、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郇某某(未成年人)、魏某某(未成年人)到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处卖淫。 王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魏某某每次卖淫一百元左右,由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抽取百分之七十,由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抽取百分之三十。被告人徐玉兰共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六百余次;被告人赵玉轩共容留、介绍张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四十余次,容留毕某某卖淫多次,收取毕某某290元。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通过王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一万余元,通过郇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元,通过魏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十万余元。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徐恒豹驾驶车牌号为鲁Q500Y5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顺华汽修店”南面的路上,将赵顺华的一条黑色线狗盗走,该线狗价值2600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恒豹的亲属将线狗送交坪上派出所。 河东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徐恒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徐玉兰、赵玉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判决被告人徐恒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二百元。 被告人李晓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徐淑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徐玉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赵玉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徐玉兰、赵玉轩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金岭、彭德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为强揽工程,采用拦截、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政府、企事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郭恒英、郭增海为纠集者,胡金岭、彭德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纠集在一起,采用无理纠缠、滋扰、讹诈等“软暴力”手段,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恒英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渣土运输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恒英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郭恒英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使用“软暴力”手段堵门阻工,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郭恒英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年。
伪造证据,冒充车主 2019年3月,兰山法院受理了王某某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8千余元。 王某某自称系发生事故的一辆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并提交了该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临沂某运输公司(即车辆挂靠单位)为其出具的实际车主证明。为了证实损失,提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金额8230元。王某某称,车辆在兰山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实际花费大约9000元,该修理厂开具了7755元的维修费发票。另外,王某某还宣称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诉讼中,王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6204元调解方案,后保险公司发现王某某在诉讼中有虚假诉讼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提起诉讼,实为演戏 后经本院查实,王某某实为上述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牵引车真实车主为张某某,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不超过6000元。 在证据面前,王某某只得承认了自己假冒实际车主、伪造证据、夸大损失数额,意欲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法院对王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王某某现已全额缴纳。 1、什么是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同时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2、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被告人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等人,利用虚构的山东龙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马龙池、李士界等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在临沂市兰山区、江苏省新沂市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为讨要债务,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为了练习成员胆量,在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菲芘酒吧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陈敬停、倪怀庆、刘照亮、郭春雨及于凤海、刘菌、程新明(三人均在逃)等十人,酒后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菲芘酒吧,被告人倪怀庆在被告人席夫峰、仲昶安的指使下,为给被告人陈敬停和程新明练胆量,无故辱骂从酒吧出来的顾宗涛。双方发生争执后约至酒吧后面的停车场。在顾宗涛踢了被告人倪怀庆一脚后,被告人陈敬停、倪怀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顾宗涛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刘照亮持甩棍对顾宗涛进行殴打,致顾宗涛右侧第3腰椎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顾宗涛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顾宗涛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 另外查明的其他违法行为: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指使被告人席夫峰、倪怀庆等人,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杏花街48号金属城张广帅的门头,以帮他人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广帅索要欠款20 000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陈敬庭、刘照亮,驾车至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南村陆新春家中,以帮马龙池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陆新春索要欠款15 000元。后陆新春又陆续转给席夫峰10 0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刘照亮等人,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黄现峰家中,以帮李士界讨债为由,向黄现峰索要欠款。后黄现峰交给李士界15 000元,席夫峰从中收取9 000元作为劳务费。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仲昶安向韩长征、林静等人谎称手中有临沂恒大华府小区的多套代售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林静、韩长征、王进等人共计247 000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购买车辆、偿还借款等。案发后,仲昶安向林静退还29 000元。 兰山法院认为: 被告人仲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席夫峰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席夫峰、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被告人仲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照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倪怀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席夫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陈敬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令被告人仲昶安退赔被害人共计218 000元。 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倪怀庆、刘照亮、陈敬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300元;(已实际履行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1月至9月初,王某阳利用多个微信,在朋友圈内大量转发销售香烟、催情药、订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信息等违法信息。 2018年9月5日,王某阳被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王某阳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阳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被告人王某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掌掴海口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南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庭审现场 掌掴公交司机 女子被判有期徒刑4年 检方指控,陈某荣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荣在法庭上称宣读的笔录不真实,又辩解称打司机时车辆不在行驶中,要求调取监控。但法庭上公诉人提供监控可以看到,车辆确实是在行驶途中。之前,海口公交司机还好心地给她写了谅解书,但她却在法庭上百般抵赖。 最后,法院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决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陈某荣当庭认罪,不上诉。 事件回顾: 女乘客因一元车费打司机 2018年12月27日中午,海南海口,一辆30路公交车刚驶离万福新村站,正在加速行驶。就在这时候,乘客陈某荣突然上前扇了驾驶员符传明一巴掌,竟是因为其质疑司机多收1元的车费。而实际上,该公交车线路采用分段收费制。 事发当天,女乘客打司机耳光现场动图 事发后,驾驶员符传明将车辆靠边停稳并报警处置,民警随即到场将陈某荣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9日,陈某荣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4日,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荣提起公诉,案件在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荣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符传明的谅解书,请求适当量刑。但由于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有不同意见,法庭决定继续搜集证据,择日开庭再审。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
苏州大学学生小刘,因认为中国知网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且不给自己办理余额退款是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故将中国知网的运营商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并退还账户全部余额。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最终法院判决,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小刘胜诉。而记者追访发现,中国知网也于2月22日,更新了网站的支付页面,增加了自定义充值。 事件 买文献设最低充值额 退款需手续费周期较长 2018年5月25日,大学生小刘在中国知网下载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他点击“购买”按钮后,弹出了一个充值页面。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即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小刘为下载7元钱的文献只能向账户充值50元。购买文献后,小刘向客服提出了退还余额的请求。但客服却表示退款需要手续费,而且退款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建议小刘继续使用。 案件 法院判知网规定无效 小刘胜诉 由于上述问题未解决,小刘将知网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刘表示,中国知网在其网页“答读者问”一栏第19条写道“充值的金额不能退回,购买充值的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明文规定不能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低充值额限制及充值金额不能退还的规定是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此外,中国知网通过最低充值金额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被告代理人则称,个人用户充值的余额是可以退回的,只是程序复杂,还会扣除手续费,所以客服人员建议小刘继续使用。庭审前,网站多次主动联系原告,但均被原告拒绝,网站已经将余额退还至小刘的付款账户。网站帮助中心的问答不是合同条款,且网站已将该条问答删除。此外,最低充值限额是一种商业惯例,出于为用户使用效率考虑。网站即将增加0.5元短信充值的方式满足小额付费的用户需求,同时将研发单篇付费系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对于小刘要求被告方退款的诉请,由于被告方已经退款,故对该项诉请予以驳回。由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以姑苏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中,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中国知网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故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所以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虽然最低充值金额较低,大多数消费者都可以承受,也未提出异议,但该做法的负面示范效应仍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指引,商家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 因同方知网公司在小刘提出诉讼后就已经退款,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姑苏法院判决,知网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驳回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追访 官网充值页面改了 移动端更新还在测试 2月24日,北青报记者登录中国知网网页端充值中心发现,充值页面已经更新,新增了一项“其他”的选项,点开以后用户可以自己输入所希望充值的金额,更加符合了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但“手机知网”安卓客户端的银行卡/支付宝充值和微信充值仍保留这30元的最低充值限制,知网卡和手机充值卡充值仍保留50元的最低充值限制。移动短信充值方式,可选择0.5元、1元、2元等小金额充值方式。在“手机知网”IOS端的充值页面中仅能通过APP Store中采用购买“智点”的方式进行充值,且最低金额为6元(6智点)。 随后,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知网,官方客服人员表示,网站于2月22日更新的网页端支付方式,可自定义数值进行充值,而安卓和IOS端目前正在调试。如需购买,可通过手机浏览器登录知网进行自定义充值。对于余额退还相关业务,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提供本人信息,核实无误后当天即可退款。 据知网公司官网介绍,该网站是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创于1996年。该网站因涵盖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等多种数字、资料、文献,而成为学术论文的参考数据库。 北青报记者从同方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获悉,在中国知网充值页面改版前,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9.7亿元,毛利率61.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96亿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主营业务收入就达到了5个亿,毛利率为58.8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057万余元。 中国知网曾在其网页“答读者问”栏显示:“充值的金额不能退回,购买充值的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 2月22日,中国知网网站已更新网页端支付方式,可自定义数值进行充值。安卓和IOS端目前正在调试。
4月16日晚,在媒体见证下,奔驰公司、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与“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双方就换车、补偿等达成和解协议,霸屏多日的奔驰女车主维权新闻终于告一段落。虽然个体事件可以结束,但对此事背后的根源挖掘不能结束。 买卖双方力量悬殊是第一难:维权一方是车辆购买方个体,另一方卖家是国际知名品牌奔驰4S店。很显然消费者是弱势的一方,而卖车方是很强势一方。在冲突双方的沟通对话中,是个体与团队的对话,是业余与专业的较量,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消费者,也就是采购方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买卖双方力量悬殊,对话很难平等。 政策了解掌握不全面是第二难:记者搜索了众多豪华品牌车主奇葩维权事件发现,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共性原因就是:销售方不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条文来执行售后服务,基本采取“拖、推、赖”三字决。而按照这个规定,销售方受到的行政处罚最高也就是3万元,比起换一台整车,这点钱对于经销商来说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对政策了解掌握不全面,同时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普通消费者想要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往往胜算渺茫,或者成本巨大。因此部分消费者会选择沉默接受或用奇葩的方式维权,发泄愤怒。 专业知识不对称是第三难:一辆汽车是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的,有时存在一定小问题也属正常,但在核心部位和关键零部件是不能出问题的,否则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当然每个零部件也都有有效期,非汽车领域专业人员很难全部准确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在维权时就会阻力重重、困难巨大。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缺位是第四难:在这次事件发布的视频中,奔驰女车主说打了投诉电话,没有人理会她。反而是最后这件事情被媒体在网络曝光后,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热点,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声援,相关政府部门才出现。当初矛盾没有激化,奔驰中国总部没有出面时,为什么政府监管部门没有介入呢?很显然政府部门的监督是严重缺位的。所以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维权有时候是一件欺软怕硬的事情,想要维权成功,有时候不得不拿出一些非常手段。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消费者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同时更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中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如下: 车主选择更换或退货的条件是: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记者通过查阅材料,对国外几个国家汽车质量问题法律适用的便捷性做了对比。美国、英国、日本和欧洲基本上实行的是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也就是车主只需证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无需举证质量问题的原因,而汽车厂家要举证质量问题和自己无关,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国外几家公司退换货制度 美国:1970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发表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在该文中,乔治·阿克罗夫以香甜的樱桃与水蜜桃来比喻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质量糟糕的二手车比喻为柠檬车(Lemon Car)(在美国的俚语中,柠檬意为“次品”或者“不中用的东西”)。买到此类车的消费者心情难免会很酸涩。 他在研究中发现,在一个市场中,如果卖方掌握了比买方更有利的信息,就可能掩盖产品的真相,接着提供不真实的资讯增加自身的福利,以次充好伤害买方的利益。在二手车市场,卖方市场对车况比买方清楚得多,买方只能从表面情况来判断车况。这样卖方与买方处于信息非对称状况,卖方更具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处于劣势选择地位。 乔治·阿克罗夫称:卖车以次充好,买方尽管不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但愿意以平均质量给出中等价格,这样,高于中等价格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接着是中上等旧车,演绎的最后结果是:市场到处充斥柠檬车,极端情况下一辆车都不能成交,最终成为破烂车的展览馆,市场瘫痪。后来柠檬车的定义范围扩大,用来指出厂后问题百出的瑕疵车。 柠檬法的核心就是结束汽车厂商的强势地位,将汽车质量的否决权交给车主。柠檬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力,可能会超过在购买合同中所表达的承诺。 美国柠檬法授权消费者退货或更换的条件是: 1、 如果缺陷涉及制动、转向灯方面的严重安全缺陷,制造商只有1次维修机会。 2、 如果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不被认为是严重缺陷,制造商有2次维修机会。 3、 对于其他没有涉及安全方面的缺陷,制造商通常有3-4次维修机构。 4、 汽车在维修厂的维修时间在一年内总共加起来达到30天。 记者对比了中美两国的上述汽车退换货条件,客观来说,中国的退换货条件对车主的有利性,更甚于美国的柠檬法。 英国:产品质量问题举证实行责任倒置 英国1979年颁布《商品销售法》。这部法律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 根据该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 英国并没有把汽车看成是多么特殊的消费品,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退换的法案。不过,这并没有影响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购车时的权益。 2007年,一位消费者在买下一辆菲亚特之后,发现新车问题不断,而且毛病越修越多。这位消费者决定退款,尽管经销商百般不情愿,但在“贸易标准局(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要求下,还是乖乖地退了全款。 日本:不靠“三包”,靠自律社团组织 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 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日本有着很独特的做法: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 它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持中立、公正、快捷、简单地解决汽车买卖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日本颁布的《产品责任法》中也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欧洲:通行“两年保” 欧盟国家不存在汽车“三包”服务,但根据欧盟的规定,汽车和电子产品等都有两年保修期,保修期自产品交付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发生重大问题,或者与广告宣传不符,车主可以要求维修或退货。如果产品在合理期限中无法修复或更换,客户也可以要求退货或部分退款。在有的欧盟国家,客户还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如遇到难以调解的问题,比如汽车故障无法认定哪一方负主要责任,就直接寻求司法介入。通过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技术诊断,拿出具有权威性的报告,是谁的问题就由谁负责,大家无话可说。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保护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法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可谓不强悍,独立成文,共9章48条。除了美国的柠檬法案,像英国、日本、欧盟等其他国家,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成文的汽车三包法律。 然而, 这些地方却很少发生这些奇葩的车主维权事件,谦卑有礼的豪华品牌车企,为什么到了中国变得如此飞扬跋扈呢?难以理解。 法律人士就案说法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卫东告诉记者,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在我们国家分为两类: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分类的标准是,产品缺陷会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就是产品瑕疵。 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产品瑕疵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在司法诉讼中,大部分的汽车使用问题,都会归入产品瑕疵,需要由车主来举证汽车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可以想象,一个消费者,即便是加上专业律师,去和一个专门做汽车、卖汽车的专业商家打这种官司,胜算的渺茫和成本之大。 那些做出牛拉奔驰、宝马的奇葩维权车主,大都是因为没有能力去举证这些售价几百上千万元却毛病不断、问题频频的车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厂家只会高傲地告诉他们,这些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 所以,大部分车主被逼无奈,就只有奇葩维权了。苏卫东律师说,这是他从法律的适用性和他的实践角度来分析的,不一定全面,但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整个社会的商业诚信环境也需要改善。如果我们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一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小车主法律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加大汽车厂商的违约成本,加大商业诚信环境的整治力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在西方谦卑有礼的国际品牌车企,到了中国还敢飞扬跋扈吗? 让消费者有尊严地消费和维权 本次事件中商家态度傲慢,是否有店大欺客之嫌?作为国际知名品牌,树立品牌可谓是要花费千日功,而自损形象却只需旦夕间。奉劝商家,漠视消费者,最终伤的是自己。 中国正在稳步迈向消费升级新时代,但“奔驰维权事件”反映了类似事件中消费者维权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主观上过分忽视消费权益保护;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举措不足;三是消费者缺乏集体诉讼机制,维权成本太高。 到现在为止,本次维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告终。如果真的要按照法律来执行的话,法律是同情弱势一方的,是可以退车或者换车的。但本次维权结果显然跟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关,如果有一天处于强势地位的4S店是因为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消费者的尊重积极为消费者退车或换车,而不仅仅是畏惧于舆论的监督、公民的愤怒、政府的监管,社会才算更进一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越来越与国际接轨,如何让国内消费者体面消费,出现问题时有尊严地维权,是建设质量强国、推动中国消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作者李振中系消费日报社总编辑)
李师傅因驾车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被罚款100元扣3分。李师傅觉得自己冤,辩称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行人被绿化带遮挡,他根本无法观察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师傅未停车给行人让路,他给出了三条理由:一是行人被绿化带遮挡没看到,二是前方有车可视范围变小,三是担心紧急刹车会造成追尾事故。在李师傅看来,自己行驶至斑马线时没有礼让行人,虽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实属情有可原,交警部门理应对其网开一面。如今,他被罚了100元又扣了3分,不觉得冤枉才怪。 既然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师傅到底冤不冤,相信很快就能知道答案。无论最终结果怎样,该案都给其他驾驶员提了个醒:在遇到人行横道、斑马线时,切记减速慢行,仔细观察是否有行人通过;尤其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更不能丢掉安全意识,放松对自己约束。毕竟,机动车礼让行人是法律规定动作,也事关他人安危。 设置斑马线,其目的是引导行人安全地过马路。但从实际情况看,斑马线并非是真正的安全线。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近三年来,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人导致的事故占了总量的90%。斑马线上车祸不断,说明礼让斑马线并没有成为全体驾驶员的自觉。 众所周知,机动车通过斑马线时要礼让行人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法律作出这样规定,既是对文明驾驶的期待,更是对生命安全的敬畏。 事实上,一些驾驶员不是不知道该规定,也不是不明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之所以揣着明白装糊涂,问题恰恰出在文明素养和敬畏意识上。有的素质低下,当人与车狭路相逢,不惜加速通过也不愿等待几秒;有的心存侥幸,认为抢行就是秒秒钟的事,警察抓不到小辫梢;有的甚至叫嚣,车辆买了保险,即使闯了祸也有人兜着。 斑马线是承载了生命权的一种标识,是反映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把标尺。要把斑马线打造成一条安全线、一道文明线,没有几把刷子可不行。比如,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宣传曝光,绘制3D斑马线增强视觉刺激,鼓励随手拍举报做到实时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引入黑名单制度提高违规成本等。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引导和倒逼司机文明守法驾驶。 当然,作为行人也不要由着性子逛马路,切不可以为我是弱势群体我就有理。毕竟,遵守规矩过马路,既是方便他人也是保护自己。反之,想怎么走就怎么走,一旦引发了交通事故,必将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至少,这伤筋动骨的罪总要自己去受吧。
在职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由于种种原因,不管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算是职场中的游戏规则。对于劳动者来说,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绝对的择业权,不需要单位认可的理由,只需要按照合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想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满足法定理由,否则可能会对劳动者的权益构成侵犯。 寻求帮助的陈女士,在一家上市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多,突然面临调岗降薪,陈女士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结果公司将自己辞退。陈女士能凭借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案例回顾 陈女士2007年1月,入职一家外商独资的IT教育公司,从事教学部的讲师工作。目前陈女士46岁,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 一年前,公司突然停止陈女士讲课,也不再给陈女士安排其他工作内容,直接让陈女士拿了半年的底薪。2019年2月14日在未与陈女士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直接把陈女士调到从事软件测试的部门,并且伴随调动出现大幅度降薪。陈女士立即以邮件形式回复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拒绝调岗、降薪,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随后继续在公司HR部门打卡上班。 3月8日,公司正式给陈女士发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终止了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关闭了期权股票行权的功能,致使陈女士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无法交易完成公司回购。 对此,陈女士与公司反复沟通,公司的答复却让陈女士伤透了心。公司要求陈女士先同意接受N➕1的经济补偿后,再与公司谈所持有股票回购的事情。陈女士认为,公司在做出辞退自己的程序上及辞退理由上,存在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迟迟没有同意公司的条件。 公司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取消了陈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操作权限,如果陈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就有可能剥夺陈女士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陈女士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让我们看看崔爽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陈女士的叙述,崔爽律师表示,作为劳动者来讲,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戴着镣铐的舞者。虽然企业给你一个平台,让你展示自己的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但同时也要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一些约束。所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有明确的意识,认真的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等于你接受了公司的条款,事先做好功课,才能有效的避免就业风险和损失。 就我们陈女士的案件,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因为重大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真的如公司给陈女士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所说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陈女士所说的情况,陈女士所在的部门并没有取消,公司在和陈女士协商的过程中,原则上是应该调岗不调薪。所以在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上以及使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的做法还是有失妥当的。 陈女士拥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去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确定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公司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金的支付。赔偿金支付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针对陈女士所说的公司限制了自己的股票交易权限,那么陈女士可以在90日之内在原系统中进行回购权限的操作,也可以以正常书面的形式送达给公司,要求进行股票的回购,这里的书面送达一定是邮政快递的形式进行送达。同时在书面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申请中,列明自己不能在原系统中进行回购操作的原因,要把这个主张提出来,否则按照公司的规定超过90日之后,陈女士可能就真的丧失了这个权利。
03月15日讯,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征信系统的迫切需要,自2013年起,市场上出现专门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借鉴国外征信系统的标准和经验,推出全国性的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 但是,这一行业目前存在着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企业征信数据源封闭、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加快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信息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信用评级,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负债能力,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而推动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有健全的征信机构做组织保障。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企业征信数据源也比较封闭。现行数据管理体制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得;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义网讯(记者 党小学)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多发、恶性态势,既说明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程度,也说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椰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春燕呼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 “保护个人信息,目前的法律是碎片化的、存在漏洞,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钟春燕研究发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仅限于刑法,民法、行政法涉及较少,存在“真空地带”。 钟春燕表示,目前无论是刑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都没有明确,范围不清、界定不明,必然会给认定犯罪、非罪或侵权造成障碍。 钟春燕表示,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一方面应综合体现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与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应有明确的界定,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可以在何时运用于何处,都应有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厘清犯罪、非罪或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