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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00年,甲男与乙女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因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有效的沟通,乙女一纸诉状将甲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乙女诉甲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已无合好的可能,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与案外人丙女生育一女,乙以此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应予部分支持,法院判令甲男赔偿乙女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甲男与案外人丙女有不正当关系,生育一女,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属于过错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令甲男赔偿乙精女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法律分析: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甲男赔偿乙精女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 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判令过错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避免其再犯同类的错误,彰显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