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城、刘宴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231号之一
申请人:李金城,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英,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宴宾,男,18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李金城与被申请人刘宴宾合同纠纷一案,李金城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宴宾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路0001号35号楼101(临房预兰山区字第234671号)房产,保全金额为61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宴宾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涑××路××楼××(××预××山区字××)房产,限额618000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610元,由申请人李金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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